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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同志辞职的决定

(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由于年龄原因,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同志申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由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向云南省人大备案

标题:“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辞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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