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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去世的二审怎么办

11月上旬,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新闻网记者表示,法院正在研究知名法学家邱隆诉律师喻国强诽谤罪案,原告邱隆因病去世,此案二审如何得到解决。

年11月14日,知名法学家、律师邱隆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控告长沙律师喻国强诽谤罪。

邱隆是湖南法律界的“多面手”,人生起伏。 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期间,他与人合作研究犯罪关系问题,共同发表《犯罪关系论》、《刑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等具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与徐章润合作完成了《刑法学》一书,成为其学术生涯的重要里程碑。

后来邱兴隆出海做生意,被羁押两次后,重返学术行业,从事刑事辩护。 此外,邱隆因鲜明的“全面废除死刑”主张,备受舆论关注。

近年来,同行的诽谤案再次使他成为社会焦点。

这件事来源于委托代理事件。

2005年4月,湖南强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强盛所”)受长沙一家企业(以下简称“长沙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1.35亿元的不履行债务案件,并向喻国强律师指派了具体责任。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债务全部收回,该企业将向强盛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余万元。

该案首次达到4717万元后,委托人在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拒绝按合同向高盛所结算代理费用。 强盛所实行退保4717万元,喻国强按照强盛所的制度,收取结算前代理费扣除1000万元。

强盛所与长沙企业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最终没有结果。

2009年2月,律师邱隆受长沙企业委托,追究被强盛所拘留的执业退款。

2009年3月,长沙企业以4717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占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喻国强提起刑事起诉。

由于喻国强是长沙市人大代表,雨花区人民法院将指示逮捕报告提交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但是,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没有批准对喻国强采取强制措施。 这个案件被要求延期开庭。

几乎同时,长沙企业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喻国强侵占了4717万元的执业案。 省司法厅主管律师从事的副厅长在掌握情况后,指示“在司法程序结束后解决”。

年,湖南省法律界人士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因腐败问题落马)分管律师工作。 同年4月29日,湖南省律协在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以喻国强侵占、挪用巨额国有资产为由开除会员资格,并迅速将处分决定书公布在网络、律师杂志上,向人大、法院等机关部门通报。 接着,强盛所被注销了。

这件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湖南调查记者张志诚受委托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并将复印件转发到个人博客。

在博文中,在涉及律师邱荣隆时,张志诚在《百度》中表示,邱曾两次因“经济犯罪”被冤入狱,早年入狱体验过。

律师喻国强在个人微博上转载了博文。 但是,在文章中接触邱荣盛时,他改为“邱某因销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入狱两次,并在监狱呆了五年半”的提法。

年10月,万传友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湖南省纪委调查。 这激发了比喻国强。 这是因为这一年10月24日向湖南省纪委通报了万传友报复问题,信中称:“万传友为了与大学同学邱隆非法牟利1200万元,相互勾结。” 同日,喻国强还向名为“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发出了这一指控信。

邱隆据此以名誉侵权为由向张志诚提起民事诉讼。

在对张志诚的起诉中,邱隆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他当时蹲的是看守所,不是监狱。 这是因为他说“被监禁”构成了名誉侵害。

年12月底,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责令张志诚赔偿邱隆精神损害费10万元,其他费用4.2万元。

张志诚上诉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开福区人民法院复审。 这件事以邱隆提出撤销而告终。

邱兴盛以诽谤为理由对喻国强提出刑事自诉。

邱荣诉称,2008年8月13日,被告人喻国强在实名认证本微博上公开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复印件,为损害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喻国强捏造自诉人因销售违法出版物被判入狱两次以上的虚假新闻, 微博发布后广为流传,转发次数超过500次。 在湖南省法律界人士厅原副厅长万传友被“双规”之际,年10月,喻国强发布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指控信,公然将自诉人列为长沙企业代理律师,与万传友相互勾结,牟取1200万元非法利益。

喻国强主张,转发的信息报道中提到的“邱某”未被确定为“邱兴盛”。 此外,《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还被本网湖南频道记者张志诚、彭南科指派为人民日报湖南分公司,在对湖南省律师协会取消喻国强会员资格的案件进行调查采访后,所得到的调查资料及采访对象进行了阐述。 自己向微信群发布的“举报”是为了实名举报湖南省法律界人士厅副厅长万传友,与自诉邱兴盛的人相比,并不是没有诽谤邱兴盛的意图。 “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文章中记载的万传友滥用职权的相关行为都是事实,也说明了证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邱隆的起诉。

据说年3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审理此案。 两年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此案。 这起诽谤案的被告人喻国强也于今年2月20日向本院以邱兴隆犯诽谤罪提起反诉。

今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下达()雨刑初字第00923号判决书,喻国强侵略罪名不成立,驳回长沙企业起诉。 喻国强诽谤邱兴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拘留的,拘留日期为刑期1天。 即年7月19日至年1月18日)反诉被告人邱荣隆无罪。

雨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个“诽谤”事实是:一、喻国强在本微博上表示“邱荣盛因销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入狱2次,在监狱呆了5年半”,该微博的转发次数已超过500次,涉及新闻网络诽谤。 二、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微信群里捏造了邱隆和万传友为了1200万元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事实。 经调查,在审理此案的法院对万传友的判决中,邱隆没有送钱给万传友的情节,手段恶劣,邱隆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喻国强不服这个判决,立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9月下旬,邱荣盛死于肺癌。 这个诽谤案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境地。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下,没有规定自诉人应该如何解决二审期间死亡的案件法院。 此外,国内的刑事司法实践也没有出现。

中南林业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等许多法学专家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期间死亡后的诉讼程序和结果”。 法官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是适用公法的过程,公法应大体遵循“法不授权即禁止”的理念。 因为这个案件应该停止审理。

律师罗秋林、刘志江等认为,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法官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复印件进行法律解释有可能陷入法律创设的陷阱,本案最妥善的方法是长沙市中级人民审判。 再审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死亡后的诉讼程序和结果”,再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作出的裁定或判决是适用司法解释的结果,也不存在本案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标题:“知名律师诉同行诽谤罪:原告已去世 二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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