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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7日电据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报道,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300万元。 对姚锦旗受贿所得的财产及其利息,依法追缴。 姚锦旗在法庭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移交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狱委员会成立以来成功移交第一起案件。

经审理,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因浙江省新昌县长敕令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几个事项中受益,直接或他人 姚锦旗逃到国外了。 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姚锦旗受贿案件。 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逮捕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临时拘留。 随后,姚锦旗在中国驻保大使馆会见领事时书面表明回国投票意愿,主动协助完成简易引渡,并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 事发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供认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 系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锦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姚锦旗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督促职务犯罪案件投案出境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说明整个案件的受贿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被查证,有立功表现的受贿金的赃款及其利息已经全部被追缴或者亲属代为归还,依法减轻处罚。 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 在审判和今天的判决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共计100人参加了旁听。

标题:“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 系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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