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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7万元,被告公司以买卖合同及结账单上的印章不是本公司备案公章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至2021年间,被告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原告公司处订购纸箱产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公司按照被告公司的订单供应货物,每次供货均由被告公司仓管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月由双方财务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因被告公司员工较多,职位变动频繁,公章使用人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六年间,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原告公司货款37万元。庭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在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所加盖的印章,确实与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与部分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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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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