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79字,读完约6分钟

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际上用许多不实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形象,并且恶意雇佣“网络水军”,故意炒作。 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新闻,以耿某福为首的涉嫌长时间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被警方破坏。

5月,太原警方在日常网络巡逻执法工作中发现了两个流传在网上的网文。 太原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篇网文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际上是用大量的不实之词,甚至捏造、虚假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蓄意炒作“网络水军”。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附属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鉴于这一事件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太原警方设立了专门警署立案调查。

事发后,民警辗转河北、山西两省,迅速查明事件真相。 5月11日,警方分别在太原和河北唐县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国、赵某雄。 随后,警方沿线追查,5月15日,庚某福、庚某庆、庚某寿等3名嫌疑人相继被逮捕。

经调查,庚某福、庚某庆、庚某寿嫌疑人为兄弟3人。 满足个人私利,有人捏造事实,组织策划,打着各种名义,出资由犯罪嫌疑人王某国恶意推送网文转发。 在此期间,耿某福、耿某庆等收买赵某雄嫌疑人雇佣“网络水军”,对有纠纷的特定人员和单位进行利用网络的恶意攻击和炒作,企图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 警方表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有关人员和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有关部门和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涉嫌构成利用新闻互联网的挑衅罪、虚假指控罪、诽谤罪。

警方还查明,庚某庆、庚某寿等嫌疑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雇佣水泥罐车,故意倾倒水泥关闭酒店,严重破坏酒店房屋,干扰酒店租户改建工程,涉嫌故意破坏财产。 目前警方查明该恶势力犯罪组织与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庚某福、庚某庆、王某国等3名犯罪嫌疑人。

提醒注意

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诽谤公民隐私、文明不足甚至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频繁发生。 ”。 警方表示,与之前传出的诽谤相比,网络诽谤具有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严重等更鲜明的特点。

为此,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关于处理利用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新闻互联网发表言论的法律界限,为利用互联网惩治诽谤等犯罪提供了确定的法律尺度。 本司法解释将于每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新闻互联网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剥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

(一)同一诽谤报纸实际被点击或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异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诽谤过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此外,一年内多次利用新闻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未解决,诽谤新闻被实际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累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 利用新闻网络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罚。 明知是捏造、捏造虚假消息,或者在新闻网上传播,或者在新闻网上组织、煽动人员,引起骚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市民在网上被诽谤如何维权

日常生活中,市民遇到网络诽谤该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首先,公民可以在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本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解决,在此期间,报案人可以向被办案单位咨询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基于实际点击的,相关统计情况是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工作人员,举报人不需要知道。 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依法将相应情况通知举报人。

其次,举报人准备的资料因具体事件而异,不同事件的举报资料也不同。 因此,建议在向市民通报时,首先与被案机关联系,明确必要的资料备份已备齐,然后进行通报。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可能有诽谤责任的第一三方,即网络经营者、布告栏经营者和照片及复印件的作者。 此外,诽谤行为有可能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违反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有可能同时构成侵权(民事的)和犯罪(刑事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规定最高3年有期徒刑最低1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新闻互联网实施诽谤、挑衅性案件等犯罪活动,向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援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满足诽谤、挑衅性案件等犯罪构成要素的,应当 如果别人不知道利用新闻互联网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客观上帮助也不会构成犯罪。

延长

参与网络诽谤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

有偿删改报刊可以认定非法经营罪

网络诽谤案中,“网络水军”最为常见。 他们被网络公关企业雇佣,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集中炒作话题和人物,推广、销售、攻击一些人和产品。

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新闻互联网提供有偿删除新闻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新闻,通过新闻互联网有偿发布新闻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可以追究在网上散布谣言挑衅闹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闹事,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说明了新闻互联网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新闻互联网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习惯。 一是利用新闻网络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处罚。 二是明知是捏造虚假新闻、编造虚假新闻,在新闻网上传播,在新闻网上组织人员、批示,引起骚动,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

三、发布真实消息胁迫他人也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

以网上“发新闻”或者“删改”的形式威胁他人索要财产的,司法解释已经确定。 以通过新闻网上公开、删除等方法解决网络新闻为由,胁迫、威胁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解释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标题:“遭遇互联网诽谤该如何办?警方教你这样维权!”

地址:http://www.ok-sl.com/xwzx/12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