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9字,读完约3分钟

□河南日报记者周青莎

前几天,在常德站,一名男子突然病倒。 成都中医药大学的2名研究生进行了20多分钟的心肺复苏急救,但很遗憾没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视频在网上迅速发布,许多网民对两位女性赞不绝口:“跪着救人的样子很美。” 但是,一项恶性评论称,第二天,男性家属将两名学生告上了法庭。 这是因为两个女人没有医生资格。 时间的网民正在讨论。

“没能救人的成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又在面对无法帮助、无法帮助、无法帮助的灵魂拷问吗?” “好人难,谁来维护义勇? ”

信息是温暖的,遗属感谢了两个人。 有2名女学生的学校预定在入学仪式上授予校长特别奖,当地教育部门也做出了表彰的决定。

救人行为在道义上得到广泛支持,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就此采访了首届全国审判工作专家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志。

“从民法总则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我国民法的一贯角度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何志称,《民法》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法”,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援者造成损害的,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可能是非法侵害,也可能是受援者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况。 本条款中的“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通常是见义勇为或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 由此可见,救援人员为非专业人员,为“自愿”。 免责条件之一是救援人员必须以“救助”为主观目的。

“在该事件中,男性因自身健康等原因突然倒下,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2名女性以救助为目的进行了救助。 与“帮不上忙”的冷漠相比,两个医学生的行为表现出优越的道德风气,在法律上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救人不成功,但无需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何志说。

对于见义勇为自己受伤的好人,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根据民法第183条,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人、侵权人逃跑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何志表示,这一规定也是《好人法》,只有消除为见义勇为后顾之忧,才能形成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好人、人人互助的和谐局面。

与网络的恶劣行为相比,何志认为这些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损害了两个女性的高尚情操,伤害了死者家属善良的心理状态,侵害了他们的名誉。 被害人有权按照民法第1195条的规定,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值得观察的是,法律不鼓励盲目救助,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才能得到免责。 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在救助中对救助者的一切损害免责,故意给救助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何志警告说,实施紧急救助时要注意方法和做法,保护自身,尽量减少对受援者和其他人的伤害。

标题:““好人法'扶人心 见义勇为可免责”

地址:http://www.ok-sl.com/xwzx/11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