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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先生和小军先生是同事关系。 因为两个人的通勤路线一致。 这两个人经常擦对方的车辆去上班。 一天早上,小李开车,小军坐在副驾驶位上,路上堵车,小李不能强行超车。 小李生气了,反超了。 速度太快了,追尾了前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坐在副驾驶座的小军没有系安全带,头撞到了挡风玻璃,住院治疗了3万元。 警方表示,该肇事的李先生将承担全部责任。

答:本案的焦点是李先生是否对小军负责。 应该怎么承担? 在本案中,李先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因为这有重大过失,小军自己也没有系安全带,所以有过失。 另外,由于李先生不是运行车辆,所以小军是无偿搭乘者。 因此,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李先生必须对小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减轻对李先生的责任。

问:王某经常组织驴友旅行,某天王某在自己建造的驴友群内发表了第二天去森林公园旅行的建议,同时费用自理,风险自行承担,很快得到群友的响应,共有20人报名参加。 第二天,大家在约定的地点集合,坐巴士去目的地。 登山中,驴友金某不小心掉落山坡,身上多处受伤,所有驴友报警协助,金某住院消费医疗费4万余元。 后金要求组织者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在本案中,金某因参加活动受伤,王某作为群主提出,金某自愿应对,金某的受伤也不是王某造成的。 因此,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对金某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区别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不是组织者。 这是因为不能适用这项规定。

问:有一天,张某在人行道上散步,突然被后面来的电动摩托车撞了。 摩托车司机林某看了情况就叫醒了车。 张某看着没事就打算离开车。 结果,张某拔出了摩托车的钥匙,要求赔偿。 否则,我拉摩托车。 林某不同意。 张某不答应。 林某不报警。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本案的焦点是,张某是否有权拘留林某的摩托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通常只有相关部门可以保留他人的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实施保留行为,如有侵权行为,应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处理。 但是根据民法第177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张先生可以暂时扣留林先生的摩托车,但应立即报警解决,不能借用并长期搁置。

问:小明6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把小明的监护权托付给爷爷。 有一天,小明的爷爷带着小明出去玩的时候,小明和小华发生口角推小华,小华跌倒头部受伤,住院消费医疗费两万多元。 后来,小华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爷爷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 在场的人可以说明,小明和华为吵架的时候,小明的爷爷在旁边玩手机,没能马上停下来。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第189条的规定,小明的父母将监护责任委托给祖父,不能免除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的祖父作为受托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问:魏某通过园林企业承包绿化工程,为了尽快完成工程,魏某在劳务市场雇佣了朱某等人。 工作中,朱氏注意力不集中,从建筑车上掉到地板上,脚后跟骨折。 经司法机构鉴定,朱先生构成了十级障碍。 朱某与魏某及园林企业协商无果,向法院投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朱某与魏某之间形成个体之间的劳务关系,朱某在劳务中受伤,魏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有过错,朱某对损害事实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王某发现在某网站上与张某签名的绘画作品其实是自己创作的,通知某网站,要求其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消息,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等必要措施。 一个网站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将通知告诉张某,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了某网站和张某。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某网站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王某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互联网客户张某,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网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问:急救中心接到120急救电话,报案人(事发地辖区派出所民警)表示,患者醉酒倒地、昏迷,需要120人出诊。 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出诊,到达现场后,由于患者没有身份识别的消息,手机锁不开,医生按照无主患者的对待送往无主患者指定的接收医院,患者在指定医院住院3小时后死亡,死因为突发性脑出血。 死者家属可以向急救中心和就诊医院提出医疗索赔吗?

答: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诊疗,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患者先后在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未能确认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责任大小的比例,两家医疗机构对死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问:李某在家养着一只德国牧羊犬。 有一天,下班回家后,发现狗不在家,就马上出去找了。 据小区监控,狗离开李某家,在小区内咬伤行人朱某。 李某认为咬伤朱某是狗自己的行为,与自己无关,随后两人就赔偿未果向法院投诉。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李某饲养的狗在跳出来的时候咬伤了朱某,根据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蒋先生经过某小区住宅时,被楼上扔出来的烟灰缸撞到头,伤得很重,经救治无效死亡。 随后,蒋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该住宅的所有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 经过调查,烟灰缸是该小区20楼住户贾某扔的,事发时贾某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因情绪激动将烟灰缸扔出窗外。 我怎么承担责任?

答:民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扔东西。 从建筑物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难以经过承担侵权责任的调查明确具体侵害人的,除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外,有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采用者给予补偿。 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采用者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者追偿。 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依法由甲某承担。

问:辛某夜间开车回家,在正常行驶中车辆撞到路面的建筑垃圾中,车辆翻了,辛某死亡。 辛某家属可以向道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损失吗?

答: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巡逻道路情况,及时清理道路上残留的散布、倾倒等妨碍通行的物品。 由于找不到倾倒建筑垃圾的实际行为者,道路管理部门无法说明自己履行了清扫、防护、警告等义务。 因为这个道路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律协民专务委员会信息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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