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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一种申请,向法院申请“让妻子远离我,远离父母”。 日前,温州苍南县法院查尔科·阿拉木图法庭发布温州市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众原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都改变了对女性的印象。

吴某说,妻子林某真凶,他俩经常吵架早就分居了,但分居后,林某多次叫来她的兄弟、嫂子、姐姐等近亲谴责、谩骂,甚至包围了他。 吴某虽然受伤,但在此期间他还是报警了。

更可怕的是,林某还冲击了吴某的父母家,而且抡起铁锤,把老人的家具弄坏了。

在多次受到侮辱、威胁,自己及其父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吴先生不得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明矾法庭作出裁定,对吴某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的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的比较有效期为6个月。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也有可能遭遇家庭暴力。 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庭暴力法对所有家庭都是平等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司法避难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起到了“保护墙”、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2009年,温州女子梅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胜诉后申请对丈夫的禁止、离间令。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给了当事人“护身符”。

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事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确定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二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人身保护令的首要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时,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优越性和规则,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有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当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适当降低说明标准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赔偿离婚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警告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警告书的,可以视为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说明标准,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有足够证据推翻家庭暴力警告书的除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较有效期从制作日期开始计算。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副本的,作为新方案解决吗?

人身保护令下达后,原案受到审查。 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复印件的,应当作为新的方案解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

标题:“温州男子遭家暴,获温州法院首张“男性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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